最新报道! 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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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报道! 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证!

2024-07-12 06:51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(二)一般类: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、体育指导、科技指导、语言能力辅导(除中小

学生语言培训外)、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(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)、婴幼儿早

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。

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,应当至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。登

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机构,依法予以登记,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,与

相应行业部门(业务主管单位)共享登记信息;对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,不予法人

登记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其中,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

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。

小编认为:上海拟明确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,是与国家文件《市场监管

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

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》(市监注[2019]66号)的精神一致的。该文件明确,

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、语言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前置事项,需取得办

学许可。在此基础上,上海在全市范围内落实自贸区政策,更有利于塑造营商环境,

释放经济活力。

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

明确培训机构分类设置标准

根据《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》(征求意见稿),全部许可类、一般

类培训机构都适用《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》。

在此基础上,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物理、化学、政治、历史、地理

、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,还应当符合《

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及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;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机构,还

应当符合《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》;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

训、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(除外商投资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),还应当符合《

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(小编目前还没有搜索到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)

《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》(征求意见稿)还明确,市级相应行业主

管部门可以在本指引基础上,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的服务条件指导意见

。此处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《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》(征求

意见稿)包括教育、人社、文化旅游、体育、科技、卫生健康部门。

小编认为:从内容上看,《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》(征求意见稿)

与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企业的一般登记条件是基本一致的,既符合“准入即准营”

精神,又根据培训机构的特点对相关筹办事宜给予了指导。而对于需要取得办学许可

的培训机构,《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及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

《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设置标准,

更加符合不同类型机构的实际情况。今后,体育、科技、文化旅游等部门也可能根据

实际情况,对体育、科技、文化艺术等培训机构制定服务条件指导意见。

我们的书法 培训机构属于文化艺术类 属于一般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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